防火卷簾設置的有關規定
在《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規范》等消防技術規范中防卷簾的設置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條:
1.《高規》第4.2.4條:兩座高層或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1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
2.《高規》第6.3.3.4條:消防電梯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
3.《高規》第5.1.4條:高層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1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本規定第5.1.1條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4.《高規》第5.1.5.2條: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簾分隔。
5.《高規》第5.4.5條: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簾應在卷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6.設備對防火卷簾的控制,應符合以下要求: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兩側,應設置火災探測器組及其警報裝置,且兩側應設置手動控制按紐;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杭州防火卷簾,應按下列程序自動控制下降:
(1)感煙探測器動作后,卷簾下降至距地(樓)面1.8M;
(2)感溫探測器動作后,卷簾下降到底;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防火卷簾廠,火災探測器動作后,卷簾應下降到底。
在某些場合,修建內不裝備消防中心操控體系,防火卷簾門僅借助于防火卷簾門的消防操控電器箱實現防火卷簾門的防火規則運轉程序。
在這種情況下,當火災發生時,煙霧傳感器接納的火災信號直接傳至防火卷簾門的消防操控電器箱。
防火卷簾的頂部的箱體內部是空的,防火卷簾公司,通過安裝在防火卷簾頂部的擋板來進行防火和防煙,其內部空間與氣體滅火系統防護區之外的空間是連通的,氣體噴放出來滅火時,能通過內部的連通空間逸散到防護區之外的空間,如連通開口過大超過氣體滅火要求的滅火濃度時,就達不到滅火的目的,如果其連通的開口尺寸在允許的泄露范圍內,則可以使用防火卷簾,同時其可以作為氣體滅火系統的泄壓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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